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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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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明细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4.1%
产品代码:CYBK20806 产品期限: 无固定期限 保本类型:非保本  
认购起点:(个人)10万元;(机构)10万元 销售渠道:柜台、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
募集期:2020-03-20 08:30 至 2020-03-24 17:00
停止发售
  • 产品概览
  • 产品说明书
  • 产品协议书
  • 风险揭示书
  • 客户权益须知
  • 产品公告
  • 产品收益率净值
产品名称:“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
产品代码: CYBK20806
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
风险等级:三级风险
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4.1%
产品币种:人民币
发行规模:200000万元
认购起点:(个人)10万元;(机构)10万元,以(个人)1000元;(机构)1000元递增
募集期:2020-03-20 08:30 至 2020-03-24 17:00
开放期:2021-04-01 2022-4-7 2023-4-13 2024-4-18 2025-4-24
起息日:2020-03-25
到期日:9999-12-31
销售渠道:柜台、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
销售范围:长安银行各网点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产品投资存款类及货币市场工具0%—100%,债券类资产40%-10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50%,杠杆率100%-140%为例,参考中债平均收益率及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测算得出业绩比较基准。

长安银行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 产品说明书

2023 年03月第1版第3次修订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理财产品,经我行内部评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后,将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为三级。按照我行内部评估,本理财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以及适合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计划时,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风险提示详见风险揭示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长安银行“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

产品登记编码

C1091020000011(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代码

CYBK20806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公募理财产品

运作模式

开放式净值型

风险评级

三级

适合投资者类别

经长安银行内部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以及适合的机构投资者。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发行规模

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20亿份,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果连续10个交易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1000万份,则长安银行有权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详见“提前终止”。

募集期

2020年3月20日 08:30至2020年3月24日 17:00

产品成立日

2020年3月25日

产品开放日

本理财计划按年开放,开放日为成立日或上一个开放日后第53周的周四。产品开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理财计划前五个开放日分别为:

2021年4月1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

2022年4月7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

2023年4月13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

2024年4月18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

2025年4月24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开放日以此类推。

产品到期日

无固定期限,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产品投资周期

本理财计划投资周期为一年左右,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则所持有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况除外。

本理财计划前五个投资周期分别为:

首个投资周期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1日;

第二个投资周期为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7日;

第三个投资周期为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13日;

第四个投资周期为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8日;

第五个投资周期为2024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24日,投资周期以此类推。

认购起点

募集期内,本理财计划1元人民币为1份,投资者认购起点为30万元,递增单位为10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申购/追加申购起点

投资者申购起点为10万元,递增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递增金额为1000的整数倍。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截位保留2位小数。

申购规则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之间,T日申购,T+1日确认,T+1日扣款,若遇节假日,确认扣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开放日前接受预约申购,预约申购交易将于最近一个开放日正式提交。(以长安银行系统处理记录时间为准)

赎回起点

投资者赎回起点为1000份起,递增单位为1000份的整数倍。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截位保留2位小数。

赎回规则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之间,T日赎回,T+1日确认,若遇节假日,确认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开放日前接受预约赎回,预约赎回交易将于最近一个开放日正式提交。(以长安银行系统处理记录时间为准)本理财计划开放日,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则所持有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况除外。

最低保留份额

本理财计划最低保留份额为1000份,投资者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持仓份额不足最低保留份额时,投资者需要全部赎回。

巨额赎回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若理财计划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长安银行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计划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4.9%(年化)。长安银行将在开放日前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及资金运作情况调整和披露下一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产品投资存款类及货币市场工具0%―100%,债券类资产40%-10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50%,杠杆率100%-140%为例,参考中债平均收益率及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测算得出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提前终止

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详见“提前终止”

理财资产托管费

0.03%/年

销售服务费

0.20%/年

固定管理费

0.30%/年

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时,扣除理财资产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后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若低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若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5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50%作为长安银行的浮动管理费。

产品分红

本理财计划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若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则进行收益分配,分配后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000;若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单位份额净值小于1.0000则不进行收益分配。产品收益分配形式为现金分配,资金将于投资周期结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税款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相关税款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发行机构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91125047W

发行机构金融机构代码

B1027H261010001

销售地域

中国陕西

服务地域

中国陕西

办理/服务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并获得相应服务。

二、理财计划认购

1.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适合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2.产品募集期:自2020年3月20日 08:30至2020年3月24日 17:00。

3.认购起点:本理财计划1元人民币为1份,投资者认购起点为30万元,递增单位为1000元的整数倍。为合理控制理财计划投资者集中度,长安银行有权设置单一投资者认购上限,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

4.发行规模: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为20亿份。如本理财计划募集期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本理财计划不能有效设立。长安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予以解冻。

5.投资者应在长安银行开立一般结算户,该结算账户是投资者认购理财计划时,长安银行冻结认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向长安银行申请认购理财计划并取得长安银行确认后,长安银行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认购资金。

6.长安银行于认购日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认购资金,于本理财计划成立日扣划该资金。本理财计划认购期间投资本金按照原账户活期存款规则计息,该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三、申购和赎回

1.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适合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2.申购/赎回开放日:本理财计划按年开放,开放日为成立日或上一个开放日后第53周的周四。产品开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理财计划前五个开放日分别为:

2021年4月1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2022年4月7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2023年4月13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2024年4月18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2025年4月24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开放日以此类推。

3.申购规则:本理财计划开放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之间,T日申购,T+1日确认,T+1日扣款,若遇节假日,确认扣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开放日前接受预约申购,预约申购交易将于最近一个开放日正式提交。(以长安银行系统处理记录时间为准)

4.申购/追加申购起点:投资者申购起点为10万元,递增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递增金额为1000的整数倍。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截位保留2位小数。为合理控制理财计划投资者集中度,长安银行有权设置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

5.赎回规则:本理财计划开放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之间,T日赎回,T+1日确认,若遇节假日,确认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开放日前接受预约赎回,预约赎回交易将于最近一个开放日正式提交。(以长安银行系统处理记录时间为准)本理财计划开放日,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则所持有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况除外。

6.赎回起点:投资者赎回起点为1000份起,递增单位为1000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后持有本理财计划的份额低于1000份时,需将剩余部分全部赎回。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截位保留2位小数。

7.发行规模:本理财计划总规模不超过20亿份,如开放期内超过理财计划总规模的上限,长安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8.理财计划开放日,若理财计划赎回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长安银行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9.投资者应在长安银行开立一般结算户,该结算账户是投资者申购理财计划时,长安银行扣划或冻结认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申购无效。投资者向长安银行申请申购理财计划并取得长安银行确认后,长安银行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划或冻结相应申购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长安银行在支付投资收益或申购资金返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10.长安银行于申购日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申购资金,于开放日后T+1日扣划该资金,若T+1日为节假日,扣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申购期间投资本金按照原账户活期存款规则计息,该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四、提前终止

1.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2.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20亿份,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果连续10个交易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1000万份,则长安银行有权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

3.若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长安银行将在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和终止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向投资者返还。

五、投资管理

1.理财资金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2.投资比例区间: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80-100%

债权类信托计划、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等其他债权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0-20%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长安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恢复至以上规定区间。)

3.投资管理人:本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为长安银行。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长安银行审核并批准投资。

4.托管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理财计划由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负责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清算、核算估值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六、理财计划费用

1.理财资产托管费:0.03%/年

2.销售服务费:0.20%/年

3.固定管理费:0.30%/年

4.浮动管理费:本理财计划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时,扣除理财资产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后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若低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若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5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50%作为长安银行的浮动管理费。

上述理财资产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按照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计费基数:365天),该投资周期结束时支付;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计费基数:365天),按季支付;浮动管理费(如有)于该投资周期结束时收取。

七、理财收益说明

1.单位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资产-理财计划总负债)/理财计划总份额

2.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长安银行不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若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则进行收益分配,分配后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000;若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单位份额净值小于1.0000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者当期收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如下示例。

示例一: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若理财计划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高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将收取浮动管理费。

假设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天数为371天,公布业绩比较基准为4.9%,理财计划认购/申购净值为1.0000,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100万元,认购/申购份额=100万元/1.0000=100万份。该投资周期结束日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1.0545>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分配后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000。该投资周期理财计划收益率=(1.0545-1)×365/371=5.36%>4.9%,长安银行收取浮动管理费率=[(1.0545-1)×365/371-4.9%]×50%=0.23%,扣除浮动管理费后,理财计划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单位净值为1.0522,投资者收益分红=1,000,000.00×(1.0522-1)=52200.00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

示例二: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若理财计划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假设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天数为371天,公布业绩比较基准为4.9%,理财计划认购/申购净值为1.0000,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100万元,认购/申购份额=100万元/1.0000=100万份。该投资周期结束日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1.0454>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分配后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000。该投资周期理财计划收益率=(1.0454-1)×365/371=4.47%<4.9%,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收益分红=1,000,000.00×(1.0454-1)=45400.00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

示例三: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小于1.0000,不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理财计划该投资周期出现亏损,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假设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天数为371天,公布业绩比较基准为4.9%,理财计划认购/申购净值为1.0000,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100万元,认购/申购份额=100万元/1.0000=100万份。该投资周期结束日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0.9850<1.0000,不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若该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则投资者本金亏损,该投资周期投资者实际收益=1,000,000.00×(0.9850-1)=-15000.00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若该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者未赎回本理财计划,则所持有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况除外。

最不利投资情形:若投资运作过程中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风险影响,本理财计划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3.支付安排

(1)赎回资金支付安排

赎回资金将在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提前终止时支付安排

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和终止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向投资者返还。如果投资者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长安银行在支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八、理财计划的估值

1. 估值日:本理财计划每个工作日估值,长安银行将于每周二前在我行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本理财计划上周五的净值信息,开放日的净值信息将于次工作日披露。

2.估值对象:本理财计划的估值对象为本理财计划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本息,债权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财产等。

3.估值方法: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①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逐日计提,按约定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②货币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前一日每万份收益计算收益。

(2)交易所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中证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采用中证提供的估值价格。

④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价格;对于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时在多个市场交易的证券

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按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5)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原则债券的估值

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满足摊余成本法计量条件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权益类资产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7)其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其他债权类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或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8)其他基金类的估值

货币基金以外的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按照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所公布或披露的前一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估值。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九、信息公告

1. 长安银行将于每周二前在我行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本理财计划上周五的净值信息,开放日的净值信息将于次工作日披露。

2. 如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若发生长安银行获知并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长安银行将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长安银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长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长安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6. 长安银行将按照约定方式、渠道和频率发布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 投资者可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自行查询理财计划的相关账单信息,也可通过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计划账单信息,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查询;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至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查询。

8.投资者应密切关注长安银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特别说明

1.投资者同意签署《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后,长安银行有权在理财计划成立日或申购扣款日扣款,从《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

2.在客户仍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时,投资者不得将理财产品协议书中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销户,如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而需补办新卡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购买网点办理资金账号变更手续。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长安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长安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长安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029-96669)。

4.本理财计划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长安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产品风险等级

评级说明

适合投资者类型

一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本金安全性高,出现本金损失或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二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存在影响本金和收益的不利因素,但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三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四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为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成长型、进取型

五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本金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进取型

( 本评级为长安银行内部评级,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栏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签章栏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栏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经办:         复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条款

一、交易规则

    甲方为个人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长安银行借记卡/存折,签署本协议。个人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含代为购买理财产品、代为签署本协议、代为接受通知等),并代为签署本协议。经长安银行刷卡校验卡密码无误后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

    甲方为单位客户,由单位授权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的协议书,签署本协议。经长安银行校验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无误后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

    甲方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交易规则以所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二、产品类型定义

    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理财产品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三、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和具体风险详见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二)甲方须妥善保管本协议,如有遗失,可持有效证件到原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三)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乙方对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其中对授权经办人的通知视为对甲方的通知。

    (五)甲方不得提前支取本金及收益,产品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六)在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交易账户足额划转的,本协议无效,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募集期/开放期内,如甲方账户挂失、换卡后不撤单,则此协议继续生效。

    (七)乙方有权依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八)乙方依约定将须支付的本金及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交易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因交易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交易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须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abchina.com上披露《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产品相关信息,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信息服务,甲方可选择退订乙方向其发送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五、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协议书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签字并加盖公章、预留银行印鉴)、乙方盖章,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其他条件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享有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存入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非存款,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长安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具体风险评级以及适用投资者详见产品说明书。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理财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和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四、早偿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提前还款,造成投资人理财收益水平下降。

    五、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期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期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六、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合作机构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期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本期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七、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若发生长安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况,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八、信息传递风险:长安银行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长安银行有权宣布该理财产品不成立。

    十、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十一、最不利投资情形结果: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示例:假设投资者购买某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10万元,最不利投资情形可能会损失10万元本金。

    在您签署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包含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同时向我行了解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谨慎、独立做出理财投资决策。您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意思表示,您已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及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风险提示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的办理流程

    (一)了解自身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接受长安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位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等情况,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二)阅读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您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获得、查阅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选择符合您自身投资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并谨慎、独立做出理财投资决策。

    (三)申请办理理财产品业务。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个人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长安银行借记卡/折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单位客户授权经办人持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的协议书,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

    三、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个人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根据您本人真实情况详细填写纸质《长安银行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表》,在长安银行网点柜面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请您通过长安银行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重新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若您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主动要求我行对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长安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五类。投资者与适合产品风险类型匹配关系如下:

    (一)保守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风险产品。

    (二)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风险产品。

    (三)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中,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风险产品。

    (四)成长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风险产品。

    (五)进取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四、五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风险产品。

    四、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长安银行通过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及时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并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所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对外披露。

    五、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我行的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反馈至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致电长安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029-96669。在接到您的投诉后,长安银行将于受理当日回复处理意见,无法立即回复的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跟踪反馈处理结果。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运作公告2023年04月14日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开放公告2023年04月04日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运作公告2022年04月08日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开放公告2022年03月29日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运作公告2021年04月02日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开放公告2021年03月23日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成立公告2020年03月25日
  • ·“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年定开净值型理财计划(20806期)发行公告202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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