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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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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明细
“长盛理财”月月稳利2号620期子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 3.65%
产品代码:CSY6620 产品期限: 41天 保本类型:保本  
认购起点:(个人)5万元;(机构)50万元 销售渠道:柜台、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
募集期:2018-08-23 08:30 至 2018-08-27 17:00
停止发售
  • 产品概览
  • 产品说明书
  • 产品协议书
  • 风险揭示书
  • 客户权益须知
  • 产品公告
  • 产品收益率净值
产品名称:“长盛理财”月月稳利2号620期子计划
产品代码: CSY6620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
风险等级:一级风险
产品期限:41天
预期年化收益率: 3.65%
产品币种:人民币
发行规模:100000万元
认购起点:(个人)5万元;(机构)50万元,以(个人)1000元;(机构)10000元递增
募集期:2018-08-23 08:30 至 2018-08-27 17:00
开放期:
起息日:2018-08-28
到期日:2018-10-08
销售渠道:柜台、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
销售范围:长安银行各网点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产品投资存款类及货币市场工具0%—100%,债券类资产60%-100%,杠杆率100%-140%为例,参考中债平均收益率及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测算得出业绩比较基准。

长安银行 “长盛理财”月月稳利2号620期子计划 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安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按照我行内部评估,本理财计划适合具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追求稳定投资收益的个人客户及对公客户。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计划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评级为一级。本理财计划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预期最高投资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长安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长安银行根据理财计划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计划时,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风险提示详见风险揭示书。

一、产品说明

“长盛理财”月月稳利2号理财计划(简称“长盛理财”月月稳利2号)系指由长安银行发行的一系列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自理财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认购开放日发行一个子计划,每个子计划的投资周期均为35天(若到期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认购开放时间多次购买本理财计划项下的子计划。本理财计划项下子计划成立日为登记日,第一个子计划的到期日为自成立日后的第35天(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子计划自本产品成立后第一个工作周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至第二个工作周第一个工作日开放认购,第二个工作周的第二个工作日成立,第二个子计划的到期日为第二个子计划自成立日后的第35天(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依此类推。

二、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长盛理财”月月稳利2号620期子计划

产品类别

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登记编码

C1091018000069

产品代码

CSY6620

风险评级

一级

适合客户类别

本理财计划适合具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追求稳定投资收益的个人客户及对公客户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成立日

2018年4月17日

产品终止日

2020年 4月14日;自产品终止日起,不再开放认购子计划。

子计划投资周期

41天。详细内容见“投资周期”

认购开放时间

自2018年4月12日开始,每个工作周倒数第二个工作日至下一工作周第一个工作日开放认购(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时,每周四至下周周一开放;若遇节假日,认购开放时间以长安银行公告为准),其他时间不开放认购。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认购”

登记日

子计划认购第二个工作周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登记日(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时,第二周周二为登记日;若遇节假日,子计划登记日以长安银行公告为准)

成立日

登记日为成立日,各子计划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

到期日

成立后的第35天为各子计划的到期日,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产品规模

总规模不超过50亿元;本期子计划认购上限为100,000万元,下限1,000万元。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认购”。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由银行收取,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年(经长安银行总行审批,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理财资产托管费率(年)

0.020%

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年)

本期子计划认购开放时间为2018年08月23日 至2018年08月27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5%,详见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产品收益率公告。

长安银行于每周首个工作日8:30前公布本理财计划项下当周开放子计划各档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若产品到期后未达到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长安银行不收取投资管理费;在达到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长安银行按照说明书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后,将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详细内容见“理财收益说明”。

计息规则

本理财计划项下子计划的登记日为成立日,各子计划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子计划认购日与子计划登记日(即子计划成立日)期间投资本金按照原账户活期存款规则计息,该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投资起始金额

个人:5万元;机构:50万元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个人:1,000元;机构:1万元

提前终止权

本理财计划项下的子计划成立后,长安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子计划。详细内容见“赎回和提前终止”。

赎回权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项下的子计划,且相应子计划成立后,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该子计划。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税款

长安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办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办理认购。

三、理财计划认购

1. 认购开放时间:自2018年4月12日开始,每个工作周倒数第二个工作日至下一工作周第一个工作日开放认购,其他时间不开放认购。

2. 产品终止日为2020年 4月14 日;自产品终止日起,不再开放认购子计划。

3. 本理财计划总规模不超过50亿元,本期子计划的认购上限100,000万元,下限1,000万元。如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超过子计划认购上限或理财计划超过总规模的上限,则长安银行有权终止认购;如子计划认购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则长安银行有权宣布子计划不成立,投资者相应认购资金将予以解冻不予扣划,该部分资金按照原账户活期存款规则计息。

4. 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项下子计划正常运行的情况,长安银行有权停止报价,投资者将无法在上述约定的认购时间内认购本理财计划项下子计划。

5. 自子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如发生剧烈波动且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提供该子计划,则长安银行有权宣布子计划不成立,如子计划不成立,投资者相应认购资金将予以解冻不予扣划,该部分资金按照原账户活期存款规则计息。

6. 投资者应在长安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该账户是投资者认购理财计划时,长安银行扣划或冻结认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向长安银行申请认购理财计划并取得长安银行确认后,长安银行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划或冻结相应认购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长安银行在支付投资收益或认购资金返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7. 长安银行于认购日扣划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

四、赎回和提前终止

1. 本理财计划项下的子计划成立后,投资者无产品赎回权和提前终止权,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如果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2. 本理财计划到期之前,理财计划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要求本理财计划终止,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五、投资管理

1. 理财资金投资范围

(1)理财资金投资范围

①债券、货币市场交易的高流动性资产,具体如下:(1)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债券类产品;(2)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3)货币基金、保本基金等基金产品。

2. 投资比例区间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债券、货币市场交易的高流动性资产

0-100%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区间,长安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以上规定区间。)

3. 投资管理人:本产品投资管理人为长安银行。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长安银行审核并批准投资。

4. 托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理财收益说明

1. 本理财计划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长安银行于每周首个工作日8:30前公布本理财计划项下当周发行子计划的各档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在扣除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费用后,产品到期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可获得该子计划公布的最高年化收益率,超出部分收益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若子计划到期后未达到公布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长安银行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2. 投资者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金额×投资者认购该子计划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投资者获得的理财收益金额截位保留2位小数。

如长安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项下子计划成立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项下子计划成立日(含)至实际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3. 投资者收益计算示例

若长安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元,投资者认购该子计划当期长安银行公布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65%,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100000×3.65%×41/365=410.00(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

(已扣除相关费用)。

上述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 产品费用:

(1)托管费:0.020%/年;

(2)销售服务费:0.2000%/年;

(3)投资管理费:在达到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长安银行按照说明书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户收益后,将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

(4)上述费用由长安银行在到期时从收回的理财计划子计划资金中扣除并支付给相关方。

七、投资周期

1. 本理财计划项下各子计划的投资周期为各子计划成立日后3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风险示例:成立日及到期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实际理财天数大于35天。

到期日遇节假日示例:

假设投资者于8月25日(周四)购买了本理财计划项下某子计划,理财本金为100000元,8月25日长安银行公布的该子计划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4.0%。子计划应该于认购下一工作周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收益,即子计划将于8月30日(周二)登记并起计算收益。按照预定期限,子计划应该于10月4日到期,但是10月1日至10月7日为我国法定公众假日,故该投资者购买的子计划实际到期日为10月8日,实际理财期限为39天。

投资者获得的理财收益金额为:100000×4.0%×39÷365=427.39(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

上述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理财期限以实际投资期限为准,投资须谨慎。

八、本金及收益兑付

理财计划、各子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长安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认购本金及投资收益(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和投资收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九、信息公告

1. 长安银行于每周首个工作日8:30前公布本理财计划项下当周发行子计划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并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 如长安银行决定本理财计划项下某子计划不成立,将在决定子计划不成立后的1个工作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 如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项下某子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当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 如长安银行决定延长本理财计划项下某子计划理财期限,将在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 若发生长安银行获知并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长安银行将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 在产品存续期内,长安银行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7. 在产品存续期内,长安银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8.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长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长安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9. 长安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计划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查询;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至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查询。机构投资者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原网点查询理财计划相关账单信息。

十、特别说明

1. 投资者同意签署《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后,长安银行有权在理财计划子计划成立日,从《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本理财计划项下子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2. 在本理财计划合同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合同中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销户,如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而需补办新卡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购买网点办理资金账号变更手续。

3.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长安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长安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长安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029-96669)。

4.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一级”,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

长安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产品风险等级

评级说明

适合投资者类型

一级

产品风险低,保障本金,收益波动小且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二级

产品风险较低,不保障本金,收益波动小,存在影响本金和收益的不利因素,但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三级

产品风险适中,不保障本金,收益存在一定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四级

产品风险较高,不保障本金,收益波动较为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成长型、进取型

五级

产品风险高,不保障本金,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本金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进取型

(本评级为长安银行内部评级,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栏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签章栏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栏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经办:         复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条款

一、交易规则

    甲方为个人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长安银行借记卡/存折,签署本协议。个人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含代为购买理财产品、代为签署本协议、代为接受通知等),并代为签署本协议。经长安银行刷卡校验卡密码无误后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

    甲方为单位客户,由单位授权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的协议书,签署本协议。经长安银行校验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无误后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

    甲方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交易规则以所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二、产品类型定义

    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理财产品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三、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和具体风险详见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二)甲方须妥善保管本协议,如有遗失,可持有效证件到原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三)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乙方对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其中对授权经办人的通知视为对甲方的通知。

    (五)甲方不得提前支取本金及收益,产品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六)在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交易账户足额划转的,本协议无效,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募集期/开放期内,如甲方账户挂失、换卡后不撤单,则此协议继续生效。

    (七)乙方有权依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八)乙方依约定将须支付的本金及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交易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因交易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交易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须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abchina.com上披露《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产品相关信息,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信息服务,甲方可选择退订乙方向其发送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五、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协议书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签字并加盖公章、预留银行印鉴)、乙方盖章,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其他条件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享有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存入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非存款,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长安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具体风险评级以及适用投资者详见产品说明书。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理财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和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四、早偿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提前还款,造成投资人理财收益水平下降。

    五、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期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期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六、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合作机构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期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本期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七、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若发生长安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况,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八、信息传递风险:长安银行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长安银行有权宣布该理财产品不成立。

    十、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十一、最不利投资情形结果: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示例:假设投资者购买某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10万元,最不利投资情形可能会损失10万元本金。

    在您签署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包含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同时向我行了解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谨慎、独立做出理财投资决策。您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意思表示,您已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及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风险提示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的办理流程

    (一)了解自身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接受长安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位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等情况,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二)阅读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您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获得、查阅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选择符合您自身投资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并谨慎、独立做出理财投资决策。

    (三)申请办理理财产品业务。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个人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长安银行借记卡/折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单位客户授权经办人持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的协议书,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

    三、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个人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根据您本人真实情况详细填写纸质《长安银行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表》,在长安银行网点柜面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请您通过长安银行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重新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若您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主动要求我行对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长安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五类。投资者与适合产品风险类型匹配关系如下:

    (一)保守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风险产品。

    (二)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风险产品。

    (三)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中,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风险产品。

    (四)成长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风险产品。

    (五)进取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四、五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风险产品。

    四、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长安银行通过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及时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并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所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对外披露。

    五、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我行的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反馈至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致电长安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029-96669。在接到您的投诉后,长安银行将于受理当日回复处理意见,无法立即回复的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跟踪反馈处理结果。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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