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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明细
“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4.25%
产品代码:806SD0CS761 产品期限: 112天 保本类型:保本  
认购起点:(个人)5万元;(机构)50万元 销售渠道:柜台、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
募集期:2018-03-15 08:30 至 2018-03-19 17:00
停止发售
  • 产品概览
  • 产品说明书
  • 产品协议书
  • 风险揭示书
  • 客户权益须知
  • 产品公告
  • 产品收益率净值
产品名称:“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
产品代码: 806SD0CS761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
风险等级:一级风险
产品期限:112天
预期年化收益率: 4.25%
产品币种:人民币
发行规模:50000万元
认购起点:(个人)5万元;(机构)50万元,以(个人)1000元;(机构)10000元递增
募集期:2018-03-15 08:30 至 2018-03-19 17:00
开放期:
起息日:2018-03-20
到期日:2018-07-10
销售渠道:柜台、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
销售范围:长安银行各网点

长安银行“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

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安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按照我行内部评估,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客户和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18周岁(含)以上的个人客户,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度为一级。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预期最高投资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长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风险提示详见风险揭示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长安银行“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

产品类别

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

C1091018000043

产品代码

806SD0CS761

适合客户类别

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客户和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

风险评级

一级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发售规模

上限50000万元

投资期限

112天

投资起息日

2018年03月20日

投资到期日

2018年07月10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产品募集期

2018年03月15日-2018年03月19日

本金及收益返还

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投资收益和认购本金

计息规则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兑付日期间不计利息和投资收益。

销售服务费率(年)

0.2000%

托管费率(年)

0.0200%

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年)

客户预期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4.25%,超过部分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投资起始金额

个人:5万元;机构:50万元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个人:1,000元;机构:1万元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赎回权

投资者无产品赎回权利

税款

长安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其他

本期产品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销售

二、认购

1.本理财产品上限为50000万元。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本理财产品不能有效设立。长安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投资者应在长安银行开立一般结算户,该结算账户是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时,长安银行扣划或冻结认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向长安银行申请认购理财产品并取得长安银行确认后,长安银行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划或冻结相应认购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长安银行在支付投资收益或认购资金返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4.长安银行于认购日扣划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

三、赎回和提前终止

1.本产品到期之前,投资者无产品赎回权和提前终止权,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如果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2.本产品到期之前,理财产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要求本理财产品终止,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四、投资管理

1.投资方向:

本期理财产品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低风险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债券正回购、7天以上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产品;货币基金、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债券的债项评级需在AA(含)级以上、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

2.理财产品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五、理财收益说明

1.本理财产品预期最高投资收益率(年化)为4.25%,理财产品托管行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0.0200%,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年化)为0.2000%,扣除所有相关费率后理财产品预期投资收益率(年化)为4.25%,即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投资者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投资收益率为4.25%。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部分长安银行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进行收取。

2.投资者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者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投资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3.投资者收益计算示例

若长安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假设投资者认购理财本金为1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最高年化投资收益率为4.25%,则投资者的收益为:

投资者收益=100000×4.25%×112/365=1304.10(元)

(已扣除年托管费、年销售服务费)。

4.产品预期收益率测算说明

综合考虑当前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市场及产品流动性管理等因素,我行对“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整体资产配置做出如下假定设计和收益测算: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低风险品种资产占比100%,组合投资收益率约为4.95%;扣除销售服务费0.2000%、托管费0.0200%,以及本行管理费,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约4.25%。上述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六、本金及收益兑付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时,长安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认购本金及投资收益(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和投资收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七、信息披露

长安银行通过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如长安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投资者同意长安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长安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产品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长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机构投资者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长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网点查询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八、特别说明

(一)投资者同意签署《长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后,长安银行有权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从《长安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

(二)在本理财产品合同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合同中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销户,如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而需补办新卡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购买网点办理资金账号变更手续。

(三)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长安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长安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长安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029-96669)。

(四)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一级”,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长安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产品风险等级

评级说明

适合投资者类型

一级

产品风险低,保障本金,收益波动小且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二级

产品风险较低,不保障本金,收益波动小,存在影响本金和收益的不利因素,但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三级

产品风险适中,不保障本金,收益存在一定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四级

产品风险较高,不保障本金,收益波动较为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成长型、进取型

五级

产品风险高,不保障本金,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本金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进取型

(本评级为长安银行内部评级,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栏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签章栏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栏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经办:         复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条款

一、交易规则

    甲方为个人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长安银行借记卡/存折,签署本协议。个人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含代为购买理财产品、代为签署本协议、代为接受通知等),并代为签署本协议。经长安银行刷卡校验卡密码无误后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

    甲方为单位客户,由单位授权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已加盖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的协议书,签署本协议。经长安银行校验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无误后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

    甲方申请购买/赎回/撤单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交易规则以所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二、产品类型定义

    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理财产品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三、产品要素

    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和具体风险详见所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二)甲方须妥善保管本协议,如有遗失,可持有效证件到原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三)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乙方对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其中对授权经办人的通知视为对甲方的通知。

    (五)甲方不得提前支取本金及收益,产品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六)在募集期/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交易账户足额划转的,本协议无效,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募集期/开放期内,如甲方账户挂失、换卡后不撤单,则此协议继续生效。

    (七)乙方有权依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八)乙方依约定将须支付的本金及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交易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因交易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交易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须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abchina.com上披露《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产品相关信息,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信息服务,甲方可选择退订乙方向其发送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五、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协议书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或签字并加盖公章、预留银行印鉴)、乙方盖章,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其他条件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享有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存入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非存款,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长安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具体风险评级以及适用投资者详见产品说明书。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理财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和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四、早偿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提前还款,造成投资人理财收益水平下降。

    五、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期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期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六、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合作机构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期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本期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七、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若发生长安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况,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八、信息传递风险:长安银行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长安银行有权宣布该理财产品不成立。

    十、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十一、最不利投资情形结果: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示例:假设投资者购买某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10万元,最不利投资情形可能会损失10万元本金。

    在您签署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包含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同时向我行了解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谨慎、独立做出理财投资决策。您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意思表示,您已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及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风险提示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

    长安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长安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

    二、理财产品的办理流程

    (一)了解自身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接受长安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位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等情况,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二)阅读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您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获得、查阅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选择符合您自身投资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并谨慎、独立做出理财投资决策。

    (三)申请办理理财产品业务。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个人客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长安银行借记卡/折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单位客户授权经办人持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的协议书,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

    三、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个人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根据您本人真实情况详细填写纸质《长安银行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表》,在长安银行网点柜面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请您通过长安银行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重新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若您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主动要求我行对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长安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五类。投资者与适合产品风险类型匹配关系如下:

    (一)保守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风险产品。

    (二)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风险产品。

    (三)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中,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风险产品。

    (四)成长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风险产品。

    (五)进取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高,可选择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一、二、三、四、五级的理财产品;或我行原评级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风险产品。

    四、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长安银行通过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及时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并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所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对外披露。

    五、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我行的理财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反馈至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致电长安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029-96669。在接到您的投诉后,长安银行将于受理当日回复处理意见,无法立即回复的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跟踪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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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公告理财产品到期公告2018年07月10日
  • ·“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公告理财产品成立公告2018年03月20日
  • ·“长盛理财”债券型CS761期公告理财产品发行公告2018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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